|
|
| 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07-4-21 被阅览数: 3203 次 来源:钟祥人事] |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人事局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鄂人险[1998]108号 各地、市、州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解决国家公务员病、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病假及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 国家公务员患病,需要休病假,应有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备案。 (二)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上述1、2、3项公务员中,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10%。国家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奖励的非劳动模范的人员;省、地、市、州政府(行署)名义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省直各部门与人事厅联合给予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人员;曾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非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5%。 (三)公务员在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基本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四)公务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五)公务员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应以旷工论处。 (六)公务员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仍严格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 事假及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二)国家公务员的事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备案。 (三)国家公务员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四)国家公务员的事假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进行登记,年终进行公布,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国家公务员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三、本通知适用于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所有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湖北省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
上两条资料: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办理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
|
关闭前页 | 打印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