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副本。
二、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填写受理通知书和立案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对不符合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被诉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于开庭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五、开庭审理。仲裁庭进行庭审调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事争议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裁决。
八、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闭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布裁决结果的,宣布后立即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