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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 |
| [发布时间: 2007-4-22 被阅览数: 784 次 来源:钟祥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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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程序适用于全省人事行政机关对辖区范围内人才中介服务和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人事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原则。 (三)人事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遵纪守法情况; 2、许可事项执行情况;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或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4、其他依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人事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结合人事执法检查进行抽查;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开展核查;其他有利于人才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监督: 1、对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书面检查,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上报书面自查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书面自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 (1)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情况,主要是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次数,参与招聘的单位数,招聘岗位数,进场求职的人数,签订协议的人数,达成意向的人数,人才交流会的安全情况等。 (2)日常人才中介服务情况,主要是开展人才服务的项目及工作结果。 (3)注册资本(金)、工作人员、场地变动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3、审批机关对书面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上述书面材料第(3)、(4)项内容,如有疑问,可采取电话询问或到实地核查的形式进行监管。 4、核查结束后,写出书面核查意见,并按工作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5、核查结果在办公场所或人事信息网站公示,并将核查意见通知该人才中介机构。将核查形成的书面材料归档。 (五)上级人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下级人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应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六)人事行政机关对经其批准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人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被许可人档案材料,并在政务公开栏或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被许可人档案材料包括被许可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被许可事项、信用记录等内容。 (八)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事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益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其中依照本条第5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九)对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受理举报与行政处罚: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人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投诉人。 人事行政机关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应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地址,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十一)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人事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1、对举报情况予以记录,并记清举报人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问题应当及时派人调查。 2、调查人员调查情况时,应主动出示执法检查证;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询问应有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录相;当场不能获取证据的(如票据、现金等),应暂时查封。 3、在查清情况、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人事行政机关依法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 4、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在办公场所或人事信息网站公示。将调查处理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整理归档。 (十二)对按《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的,各级人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与听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与《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执行。 (十三)各级人事行政机关在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制做标准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标准文书暂按《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鄂人函〔1999〕73号)执行。 (十四)人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以监督检查为由谋取其它利益的。 (十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湖北省人事行政复议规则》(试行)(鄂人〔2001〕91号)向人事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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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条资料:
湖北省人事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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